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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知识产权鉴定制度的完善

2021-01-29奉晓政

社会科学家 2021年1期

奉晓政

(广西财经学院 法学院,广西 南宁 530007)

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产权之重要性越来越突出,与此相伴随的便是知识产权案件的快速增多。与普通的民事案件不同,知识产权案件往往牵涉较为复杂的专业技术性问题,而法官并非技术专家,亦无通晓百科之可能,这就需要借助他人的智慧、才能和劳动,例如,专家辅助人、专家型人民陪审员、鉴定人和技术调查官等。审判遇到技术性问题时,最常用的解决方式还是求助于技术鉴定。知识产权案件中,专利案件、植物新品种案件、技术秘密案件、技术合同案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案件经常会使用到鉴定,部分著作权案件和一些不正当竞争案件亦不时有鉴定之需。

然而,当前司法实践中,知识产权案件中技术鉴定之应用仍存在诸多问题,从而引发一些乱象,影响了知识产权诉讼的顺利进行。有鉴于此,本文拟探讨知识产权诉讼中技术鉴定的规范和完善问题,以期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制度建设提供片言只语之参考。

一、知识产权诉讼中技术鉴定的现状及问题

由于知识产权本身所具有的特性,以及侵犯知识产权行为表现出侵害形式的特殊性、侵害行为的高度技术性、侵害范围的广泛性及侵害类型的多样性等独有的基本特征[1],知识产权诉讼中往往会牵涉到大量的专门性、复杂的技术问题。这些问题往往是争议的焦点,其解决经常需要借助鉴定这一方法。

鉴定毫无疑问属于科学证据之一种,科学证据的本质在于科学性,它是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和工程技术在诉讼证明活动中综合运用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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