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协商续签劳动合同可以不谈待遇吗?
2021-01-29赵竺安
上海工运 2021年5期
◎赵竺安
记者同志:
您好。 作为一名用人单位的人事经理,我碰到一件十分胸闷的事,特向你们请教。
我们公司与老李于2018 年3 月18 日签订了劳动合同,今年3 月17 日合同到期。 我根据老板的要求,向老李发出《合同期满通知》,告知他合同期满,并征询他是否同意续签劳动合同的意见,老李答复:不续签劳动合同。
哪知,离职后的老李,随后就申请劳动仲裁,他的理由是公司虽然在劳动合同期满前征询了他的续签意见,但并未谈及劳动报酬等待遇问题,公司没有维持或提高原待遇意愿,应当支付劳动合同到期终止的补偿金。
我不同意他的观点,公司征询他续签劳动合同的意见,明摆着就想与他续签,一个想留用他的用人单位,怎么可能降低他原来的待遇呢?
为了打赢这场官司,我特地向你们请教。
王明
王明:
您好。签订、续签书面劳动合同,是缔结劳动关系的必办手续,也是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见证物,而签订或续签之前,进行必要的协商,充分反映当事双方的意愿,以求得当事双方都能接受的“合意”,也可以说是签订劳动合同的初衷吧。
从你反映的情况看,公司在老李劳动合同到期之际,确实是有心续签,也向他发出了续签征询。问题在于老李说的也没有错,用人单位虽然向他发出了征询意见,但并未谈及劳动报酬等待遇问题,而劳动报酬又是劳动合同中最关键最核心的问题。劳动者是以自己的劳动作为对价,来换取劳动报酬的,对劳动报酬肯定也是最为看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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