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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内保工作的监管问题与对策研究

2021-01-29李国

山东警察学院学报 2021年4期
关键词:监督

李 国

(山东警察学院治安系,山东 济南 250014)

我国的公安内保工作是在借鉴域外经济文化保卫工作经验基础上建立和发展起来的。公安内保工作为国家的发展,为经济文化的复苏与繁荣发挥了坚实的保障作用。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持续推进,公安内保工作面临的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其自身职能也面临结构性调整。[1]

一、当前公安内保工作面临的执法环境

(一)公安内保机构权责不明,部分传统监管领域边缘化

公安机关对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的直接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6条第13项:“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下列职责:……(十三)指导和监督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重点建设工程的治安保卫工作,指导治安保卫委员会等群众性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在这里,法律规定了人民警察对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监管职责,但对什么范围什么层级的单位进行监管并无具体规定。1980年召开的全国经济文化保卫工作会议上,公安部确定了县直属和大中城市区直属以上的经济文化单位由公安机关列入监管范围,但四十多年过去了,全国经济文化形势已经发生了巨大变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对内部单位的列管情况复杂多样,全国并没有统一的执行标准供各级公安机关参考。

实践中,各地公安机关对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指导监督职责也有很大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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