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提前介入监察调查的理解与反思
2021-01-29刘康磊亓国萃
山东警察学院学报 2021年4期
刘康磊,亓国萃
(济南大学政法学院,山东 济南 250022)
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在法理层面具有较大的争议,这一机制或者工作方式的存在和发展,从法治对监督职能的要求上需要予以证成。从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角色定位及其职能运行的角度而言,除了办案效率和监察权运行处于起步阶段的客观需要之外,检察机关出庭支持公诉并对法院审判活动进行监督的做法,可为检察机关在监察调查环节提前介入的正当性提供理由。参与式监督或者过程化监督在检察机关行使宪法所赋予的监督权时,可以与一般监督的正当性保持适当的张力,妥当的正当性应当满足中立和无涉的价值取向要求。然而,监察机关的调查权与公安机关或者职能调整前的检察机关的侦查权在性质上仍有区别,明确检察机关提前介入监察调查的范围和边界,对于“提前介入”的存废及其法治化运行而言都是无法回避的问题。
一、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制度的变迁
在现行体制下,检察机关“提前介入”比较集中地出现于专项行动中,各地公安司法机关依照打击犯罪、保护人权的要求对犯罪分子实行严厉打击,在此时期不仅提前介入重大案件,也提前介入团伙、复杂、疑难案件,公检法三家相互配合。毋容置疑,提前介入的工作方法,在依法从重从快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和经济犯罪的斗争中,显示出震慑犯罪和快速恢复社会秩序的作用。检察机关在这一过程中开始提前介入公安机关侦查阶段的活动,检察机关与侦查机关形成合力使得案件诉讼成功率大幅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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