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量刑建议调整程序司法解释的冲突及破解
2021-01-29张兆松张孟春
山东警察学院学报 2021年4期
张兆松,张孟春
(1.浙江工业大学法学院,浙江 杭州 310014)(2.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检察院,浙江 杭州 310015)
一、问题的提出
(一)相关案例
2019年9月24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提起抗诉的刘小华受贿案作出终审裁定: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原审被告人刘小华,因涉嫌严重职务违法于2018年5月7日被留置,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8年11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3日被逮捕。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提起公诉后,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19年5月23日作出一审刑事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刘小华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以及利用本人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指控刘小华犯受贿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刘小华所犯受贿罪,数额巨大,依法应予惩处。鉴于案发后刘小华主动交代办案机关未掌握的犯罪事实,可认定其具有自首情节;同时,考虑到其案发后能退缴全部赃款,当庭认罪悔罪,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依法对其减轻处罚。故依法判决:一、被告人刘小华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二、在案扣押的人民币60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一审宣判后,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提起抗诉。抗诉理由是:第一,本院提出的量刑建议无明显不当,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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