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平台自我规制的风险与路径
2021-01-29程晨
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21年4期
程 晨
(吉林大学 法学院,吉林 长春 130012)
当前社会环境下,经济高速发展,使交易平台得到了良好的成长环境。而交易平台在不断提升自身影响力的过程中,以平台业务内容为支撑,逐渐形成了完整的平台网络化内容,并由此产生了平台的自我规制内容。这种自我规制表现出了明显的市场化特性,因此也存在着明显的风险性条件。在对此类内容进行综合性管理的过程中,需要从基本的自我规制产生条件入手,分析其基本理念的同时,形成完整的指导条件,保证自我规制的引导性发展状态。
一、交易平台自我规制的基础
(一)法律定位
在对平台交易进行分析的过程中,首先要理清“平台”与“平台供应商”这两个存在差异的概念间的关系。从法律角度出发,所谓平台是提供相关领域信息服务的通信渠道,而在当前的社会环境中,交易平台主要以网络化平台的形式展现出来。而平台供应商,是在工商部门完成登记的企业组织与自然人。由此可见,交易平台为交易信息内容的系统化汇总,而交易供应商则代表了组织维护平台运行的相关企业和单位。在研究交易平台自我规制内容的过程中,提到的交易平台,主要指运行交易平台的供应商。另外在交易平台的定位上,表现出了明显的“第三方”特征,是通过自身的平台化效应,将参与交易双方的信息整理起来,构成交易信息平台的主要结构。
(二)公共属性
交易平台由于自身信息化内容的主体地位,在主要特征条件上,形成了开放化的空间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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