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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盗用身份证件罪的司法适用与完善

2021-01-29穆开拉姆阿卜力米提

穆开拉姆·阿卜力米提

(天津大学 法学院,天津 300072)

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增加了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盗用身份证件罪。自纳入“刑法”以来,该罪便成为了司法界新的热点。通过对该罪立法后裁判文书网数据的整理可知,该罪每年的案件数量都呈增长趋势。与此同时,司法实践中对该罪的认定也出现了许多问题。笔者以裁判文书网数据为基础,对该罪的司法实践现状予以考察、分析,以期对该罪的完善提供事实上的依据。

一、我国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盗用身份证件罪的现状分析

(一)现状分析

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盗用身份证件罪自从“纳入”刑法体系后,案件数量一直呈上升趋势。通过笔者对裁判文书网案件的筛选和数据整理,发现目前该罪的结构具有以下三个特点:

1.犯罪主体。通过分析对比,发现本罪的犯罪主体具有以下几个特点:第一,此罪的犯罪主体大多为30~50岁之间的中年男性,其中年龄在30到40之间的男性数量占比最大,约占被告人总量的40%左右;第二,他们的受教育程度不高,主要以初中文化为主,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的极少;第三,有前科或犯数罪的行为人数量少,初犯较多;第四,大多数行为人没有固定的工作环境或者工作环境恶劣,其中无业、农民工数量居多;第五,大多数行为人被行政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后都能积极配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2.证件类型。此类案件中行为人所使用的证件主要为驾驶证、居民身份证等,也有少数使用护照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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