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合主义刑罚观在我国刑法中的发展
——以《刑法修正案(十一)》为视角
2021-01-29罗菊花
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21年4期
关键词:惩罚
罗菊花
(广西师范大学 法学院,广西 南宁 541006)
刑罚,在《刑事法学大辞书》中的解释是:“统治阶级以国家名义惩罚犯罪的一种强制方法。它使犯罪人遭受一定的痛苦和剥夺,并对犯罪人及其犯罪行为予以否定评价。惩罚是刑罚的自然属性。对犯罪人适用刑罚,就意味着对其人身权利、政治权利或财产权利予以不同程度的剥夺,这种剥夺必然会给犯罪人造成精神上乃至肉体上一定的痛苦。刑罚在惩罚犯罪的同时,也会起到一定的教育、儆戒作用,但这种作用是以惩罚为前提的,在惩罚的基础上实现的。”简而言之,刑罚是由国家行使的严格的惩罚,刑罚的正当性决定着国家的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的运行。
关于刑罚正当性的探讨从早期法律启蒙初期就开始了,从最开始的报应主义刑罚观,到后来的功利主义刑罚观,再到新兴起的并合主义刑罚观,经历了一个自我生成、不断完善的过程。
一、刑罚观理论
(一)报应主义刑罚观
报应主义刑罚观认为刑罚是对犯罪人犯罪行为进行的报应,其发展主要经历过神意报应、道德报应、法律报应三个阶段。原始社会信仰神的意志,从而产生了神意报应。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道德成为人们的准则,从而产生了道德报应。道德报应的代表学者就是德国哲学家康德,他把罪刑关系认定为因果报应关系,一个人犯了罪就要承担相应等量的刑罚。康德的报应论来源于人自身的理性,人行了恶行就应该得到惩罚,这是刑罚正当性的内在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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