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被害人权利保护
2021-01-29牛力群
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21年4期
关键词:制度
牛力群
(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山西 太原 030012)
2018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确立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这项制度的建立,借鉴了域外控辩协商机制中的合理因素,是我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重要体现。面对近年来我国司法实践中“案多人少”导致司法机关压力沉重的状况,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建立对加快诉讼进程、优化司法资源配置起到了重要的作用。纵观认罪认罚制度立法规定并结合各地司法实践情况,认罪认罚制度中涉及到被害人权利保护的内容明显缺失。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作为我国刑事司法体制一项重要的改革措施,要想在实践中保证其顺利运行,使其预设功能得到充分发挥,就应当在制度设计上尽量做到系统、科学。作为一项诉讼制度,“认罪认罚从宽必须在既有的诉讼权利体系下运转,程序分流所需的授权或弃权应由授权的每一权利主体自愿作出。”[1]被害人作为刑事诉讼的当事人之一,其合法权益为犯罪行为所侵害,若在诉讼过程中其合法权利又被不当牺牲,那么被告人与被害人的诉讼权利就明显不平衡,进而会导致其他的诉讼矛盾与冲突出现,使得司法公正无法得到充分实现。
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被害人权利保护的缺失
为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利,2019年10月两高三院制定并公布的《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中第四部分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权保障”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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