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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开展电子数据取证工作的挑战及应对
——基于公安大数据时代背景下的新思考

2021-01-29李子玉

关键词:机制法律基层

李子玉,于 龙

(1.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北京 100038;2.辽宁省公安厅,辽宁 沈阳 110032)

公安机关的电子数据取证工作是指公安机关为维护治安秩序与开展刑事侦查活动而对存储在计算机或网络设备中隐藏的,可作为线索或证据使用的电子数据进行挖掘收集、固定保全、筛选分析、处理应用的工作。

201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将电子数据规定为法定证据种类之一。电子数据成为打击违法犯罪的有力武器,在实践中越来越被重视。为使电子数据在大数据时代发挥出最强大的战斗力,公安机关及有关部门应深入挖掘、利用好大数据技术,完善相关立法与相关工作机制建设,构建科学、合理、规范的电子取证支撑框架,提出创新应用方案,促进智慧警务的发展,[1]以维护社会长治久安。

一、大数据时代公安机关电子数据取证的特点

(一)依赖性

电子数据存在分散性,分布于电子计算机的硬件、软件以及各种网络设备中,[2]同时广泛分布于实体空间与虚拟空间中。这种分散性加大了公安机关电子数据取证工作的难度,使其对数据提取技术产生了更高的依赖性。这就要求公安机关必须通过数据提取技术连通虚拟空间与实体空间,精准提取分布于计算机及网络设备中的电子数据。

(二)价值低密度性

在海量的数据中可作为证据或线索使用的有价值的电子数据占比不大,其本身具有价值低密度性,因此,如何全面地、及时地提取有价值的电子数据就是公安机关电子数据取证工作的核心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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