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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定监护制度的完善建议

2021-01-29郑毅夫

关键词:监督能力

郑毅夫

(江南大学 法学院,江苏 无锡 214122)

一、意定监护概述

意定监护制度体现了法律对公民权利最大化的支持与尊重,一个人生病了,想由谁照顾、救治到什么程度、如何以自己认为体面的方式离开等,都可以在意定监护协议中有所体现与约定。由此它受到两大法系的多个国家的青睐,美国、英国、德国、法国、日本、韩国等在成年监护制度改革中,不约而同地选择了意定监护制度。在美国和英国称为“持续性代理权”、在德国称为“预先性授权”、在法国称为“为了将来的保护”、在日本和韩国则称为“任意监护”,名称虽异,本质相同。[1]

意定监护是与法定监护相区别的一项制度,指成年人在自己意思能力健全之时,以协议方式预先选定自己最信任的人作为监护人,并在协议约定的监护事务范围内授予其代理权,将来丧失或者部分丧失行为能力之后,由监护人正式开始履行监护职责。一个精神状态正常的成年人,在其具备完全的意思自治能力之时,理应尊重其自主判断与自由选择,但是当其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之时,“大包大揽”的法律是一把双刃剑,既可以保护,又可能侵害,而最可怕的是以“保护之名”进行名正言顺的“侵害之实”。针对全部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根据其意思能力丧失的不同情况,采用不同的监护措施,满足其不同的养老需求,采取最小限制理念,帮助他们正常地融入社会。

综上,监护制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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