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勤勉义务判断标准的完善
2021-01-29任若谷
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21年4期
任若谷
(江南大学 法学院,江苏 无锡 214122)
为了保证公司董事、高管能够有效、诚实地利用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赋予他们的权利,也为了确保公司及其投资者的利益不会因经营决策权的让与而受损,《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勤勉义务。这意味着,违反勤勉义务并导致公司利益受损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被依法追究责任。但我国法律并未具体规定勤勉义务的具体内涵和判断标准。这导致在司法审判中存在勤勉义务认定困难,在公司治理中也会存在对法律理解的错误。明确董事勤勉义务的判断标准,对司法实践与公司运营,均有积极意义。
一、域外勤勉义务判定标准考察
(一)大陆法系国家
1.德国。德国在《有限责任公司法》和《股份法》中为董事的勤勉义务作了概括性规定。德国对勤勉义务的判断采取较为严格的客观标准,也被称为“专家标准”或“严格勤勉标准”。该标准要求公司董事会成员在日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投入足够的时间与精力,并应保持一个理性、正直经营管理人员通常应当具有的认真、审慎的态度。如果公司董事、高管被指控在商业决策时未抱有专业人士的细心和正常职业经理人的谨慎,而又无法举证证明自己已经尽到了勤勉义务。被告便很可能会因违反勤勉义务被判处赔偿公司股东、投资者的利益损失,而法院通常不会接受董事个人特殊情况、能力差异的辩解。
2.日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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