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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救济制度之家务劳动补偿

2021-01-29辛莉芳

关键词:制度

辛莉芳

(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山西 太原 030012)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离婚案件中适用了民法典的新规定,对家务劳动补偿作出处理,判决对家务劳动付出一方进行了5万元的补偿。作为民法典正式施行以来家务劳动补偿一例典型案件,本案一方面肯定了家务劳动的价值,体现了法律对全职太太利益的保护,另一方面也折射出家务劳动价值确定的复杂性。

一、家务劳动补偿制度的法律规定

家务劳动补偿制度出现于2001年,但我国婚姻法同时规定适用该制度有一个限制性条件,必须是进行了书面约定分别财产制的家庭。而在我国,婚姻状态依然没有脱离传统文化,进行约定财产制的家庭占比极小。这一现状致使家务劳动补偿制度基本上没有适用空间。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对家务劳动补偿制度做了重大调整,取消了该项制度适用的限制性条件。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的规定,无论双方当事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采用分别财产制还是共同财产制,较多地负担了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等义务的当事人一方离婚时均可以向另一方请求相应的补偿。《民法典》的新规定,不仅体现了对家务劳动价值的肯定,而且进一步彰显了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原则。

二、家务劳动补偿调查数据分析

(一)从调查数据中分析家务劳动占比

中国妇女社会地位调查第二期调查数据显示:与1990年第一期调查相比,随着社会文明的进步以及人们观念的逐步转变,女性每天用于家务劳动的时间有所降低,但并没有实质性的改变,妇女依然是家务劳动的主要承担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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