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肺炎疫情背景下公安机关社会治安管控方式探究
2021-01-29杜德帅
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21年4期
关键词:疫情
杜德帅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研究生学院,北京 100038)
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对2003年5月9日发布并实施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进行了修订,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定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在应对新冠疫情此类事件的过程中,公安机关必须及时作出响应与改变,在惩治违法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的基础上积极配合疫情区域的治安管控,创新工作模式,更有力地保障人民财产安全。
一、新冠肺炎疫情期间犯罪特点
疫情是疫病发生和蔓延的情况,突发疫病引起的疫情在社会一定范围内蔓延,即形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疫情肆虐给公安工作带来巨大的挑战,打乱了原本平衡的社会生态,并引起社会形态急剧变化、市场经济剧烈波动等一系列问题,进一步导致了特点鲜明的犯罪态势。
(一)犯罪类型的聚集性
由于警力短缺和工作重心转移,犯罪类型集中体现在三个方面,分别为人身犯罪、财产犯罪和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1.人身犯罪。主要表现为恶意传播和瞒报病情。极少数染病人员基于病态心理产生报复社会的极端想法,恶意前往人员密集区域散播病毒,餐馆、学校、车站成了最容易受到侵害的地点,造成大量人员感染、引发社会恐慌。疫情被控制住之后,存在大量的入境人员为逃避检测和隔离而瞒报病情,哈尔滨、广州、郑州、晋江、常州等地多次出现瞒报的境外输入病例,成为疫情再次爆发的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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