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贸易背景下我国的数据本地化规制
2021-01-29蓝蓝,姜健
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21年4期
关键词:规则
蓝 蓝,姜 健
(天津大学 法学院,天津 300000)
一、数据本地化与数据跨境流动
随着数据被认定为一国的基础性战略资源,“数据本地化”逐渐成为国际规则制定中的重要考量因素。目前,国际社会尚未在其概念界定上达成共识,但对其表现形式多有提及。2018年,世界贸易组织发布报告称:数据本地化政策措施限制企业用户数据向境外自由流动,主要表现为数据服务器的境内存放、数据的境内处理和储存等多种规则形式。[1]除此之外,数据本地化的表现形式还包括限制信息境外发送、数据跨境的主体同意前置等。关于该“数据”的范围,个人数据是各国数据本地化措施的主要规制对象,部分国家将关乎国家安全的重要领域数据,也纳入到本地化措施的规制范围之中。由此可见,“数据本地化”主要体现在对数据跨境流动的限制上,其要义为不同类型数据的境内储存。
与数据本地化关联密切的概念之一为数据跨境流动。在国际社会层面,关于数据跨境流动的具体概念亦无统一表述。联合国跨国公司中心认为:跨境数据流动即特定主体对跨越一国疆界之可机读数据进行检索、处理及储存。[2]我国学者表示,数据跨境流动可视为信息通讯技术作用下,可机读数据跨越国界的一种运动过程。[3]对于该“数据”的范围,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认为:应将跨境数据流动中的数据限定为个人数据。综上所述,数据跨境流动主要表现为,境外主体通过某种方式,对一国境内的不同类型数据进行操作和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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