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完善路径
2021-01-29王小军李文潞
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21年4期
王小军,李文潞,王 露
(上海海洋大学 海洋文化与法律学院,上海 201306)
野生动物在维护生态平衡、建设生态文明方面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保护野生动物不仅维系物种安全,还是维持生态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基础。为了保护野生动物资源,我国于1949年后就开始着手野生动物保护的立法工作,并修订了许多与野生动物保护有关的法律法规,初步建立了我国野生动物保护的立法体系。这一体系的基础是《环境保护法》,主体是《野生动物保护法》,还包括其他法律和行政法规等的规定。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人类对野生动物的掠夺式开发和不健康消费,使野生动物携带的病毒在人群中传播,造成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这不仅威胁生态系统的正常运转,还危及人类的身体健康。
一、《野生动物保护法》问题检视
(一)立法理念不科学
立法理念在法律中居于核心地位,能够为立法实践活动提供理论指引,[1]立法理念科学性对于加快构建源头预防的生态环境保护体系至关重要。分析现有《野生动物保护法》具体条例,其立法理念科学性有待完善,具体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第一,忽视生态价值的首要地位,重利用、轻保护。《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一条规定旨在维护我国的生态系统,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该条例未将生态价值的首要地位明显呈现出来。此外,现行《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条提到国家对野生动物实行规范利用,其中,“规范利用”指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野生动物资源进行合理利用,这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对野生动物资源利用的合法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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