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海底层捕捞的法律规制
2021-01-29张善宝
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21年4期
张善宝
(济南大学 政法学院,山东 济南 250024)
1982年,《海洋法公约》为平衡海洋强国的航行权与沿海国的捕鱼权,在海洋两分法基础之上创造性地设置专属经济区,这使得大量在该海域捕鱼的船只前往公海,而国家管辖范围外深海生态系统的巨大经济价值更加剧了公海捕鱼及其它人类活动。公海底层捕捞是指针对海洋底层和近底层鱼类、虾和软体动物等生物资源的捕捞活动,因该种捕捞方式主要依赖拖网,严重损害了冷水珊瑚礁、热液喷口、海山等脆弱的海底生态系统,造成生境复杂性丧失、群落结构变化以及生态系统进程改变,亦对底栖鱼类的长期可持续性造成威胁。然而,现有国际法未对公海底层捕捞提供有效的制度指引,在执行与监管层面亦有欠缺,如何采取有效措施完善公海底层捕捞的法律规制就成为国际社会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公海底层捕捞的危害与应对
据统计,国家管辖范围外70%的船只采用底层拖网捕捞,其已成为公海最为重要的捕鱼方式。底层拖网对海底起到“犁地填沟”的作用,触底拖网在通过地毯式捕捞将目标鱼种一网打尽的同时,严重破坏了冷水珊瑚礁、海山等海底生境,而附带打捞的物质亦会降低生境的复杂性,搅动底层沉积物,会造成栖息在海底的生物群落窒息。此外,公海底层捕捞还严重影响底栖鱼种的长期可持续性。已有研究显示大量深海底栖鱼类种群已经枯竭或面临枯竭的危险,而非目标鱼类的数量也因深海捕捞活动而耗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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