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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协同立法机制研究
——以祁连山区域协同立法为例

2021-01-29刘凯威

社科纵横 2021年5期
关键词:主体机制法律

刘凯威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湖北 武汉430073)

一、背景介绍

祁连山是坐落在我国西北荒漠与青藏高原之间的一个山脉,并横跨甘肃与青海两省,它的冰雪融水自然地形成了河西绿洲与祁连山,两者共同组成巴丹吉林、腾格里两个沙漠向南侵蚀的主要屏障。由于前些年对区域环境治理不够重视,致使祁连山境内出现大规模肆意开采矿石和滥砍滥伐的情形,从而导致当地出现地表植物破坏、水土大量流失以及生物种类多样性减少等问题,从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区域环境治理所表现出的紧迫性和必要性,并逐渐演变成我国生态环境治理的一个重要案例。

二、区域协同立法机制概述

(一)区域协同立法机制的内涵和特征

1.区域协同立法机制的内涵

区域协同立法就是要求在社会经济政治不断发展的大背景下,针对区域性存在的公共事项进行有效的整理,根据运行中所存在的实际需求,打破政治划分所造成的局限性,在法制层面进行科学联合,不断衍生出区域立法的机制。该种机制要求在特定区域范围内进行的一种立法,是在中央立法同地方立法之间产生得更为科学、合理的立法形式,会随着社会发展的需求从而不断改变立法范围和使用状况。协同立法强调对各个立法主体在本区域范围内的重要立法事项以及立法中存在的立、改、废等情形进行各区域间友好协商与交流。

2.区域协同立法机制的特征

(1)借助国家力量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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