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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人工智能新闻的法律规制

2021-01-29陆华清

社科纵横 2021年5期
关键词:主体人工智能法律

陆华清

(中国政法大学公正司法研究中心 北京100088)

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人工智能(AI)+X”逐渐影响着人们生产、生活的各个领域。在2020世界人工智能大会上,学术界、产业界人士从不同视域出发,探讨了人工智能发展的前沿问题。其中,由微软人工智能小冰作曲,多个人工智能角色共同献唱的《智联家园》开幕式主题曲让人印象深刻。事实上,早在2017年微软小冰就发布了诗集《阳光失了玻璃窗》。整体上,这些人工智能作品几乎与自然人作品不分伯仲。如果仅仅通过审查作品的文字陈述,人们往往很难区别出人工智能作品与自然人所创作的作品。由此可见,人工智能已经具备了一定水准的创作能力。进一步而言,人工智能参与文字、艺术创作将是大势所趋,这种大趋势对新闻传播领域的影响尤其重大。与通常所见闻的写稿机器人不同,未来人工智能所参与创作的新闻不再仅仅是事实和客观数据的简单叠加,而是具有独立认知分析视角的报道,其中甚至可能会裹挟着大量的价值判断。正如有学者所指出的,写稿机器人至多是新闻从业者的辅助工具,而未来人工智能可能生成富于思想性、创造性的报道[1]。由于人工智能所具有的诸多优势,例如创作高效、场景定位精准、分析视角广阔等,“人工智能+传媒”必将为新闻传播行业带来更为广阔的前景。当然,机遇与挑战并存。在这种大背景之下,人工智能新闻的法律规制便成为一个关键议题,唯有解决好这一议题,人工智能新闻产业才能够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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