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司法化改良
2021-01-29赵德金张
社科纵横 2021年5期
赵德金张 源
(1.中国政法大学 北京100000;2.甘肃省人民检察院兰州铁路运输分院 甘肃 兰州730000)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的决定》中提出:“提起公益诉讼前,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督促行政机关纠正违法行政行为、履行法定职责。”这也成为其后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设计的本源及立足点。《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第28条与《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检察公益诉讼解释》)第21条只是在此基础上明确了督促期限,并未对诉前程序的运行规则予以细化,加之其所秉持的“督促”与“协商”功能具有天然的“弱司法性”,司法权所遵循的被动性、消极性与行政公益诉前程序的制度设计与实践运行样态的兼容性一度遭遇挑战,甚至行政公益诉前程序中的诸多创新性做法也被质疑。其要害在于违背司法权的运行规律,使司法应有的“被动性、独立性、中立性、亲历性、终极性”等难以体现,并产生司法权行使的主动性、政策化倾向及权力支配性等一系列不正常现象[1]。我国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在借鉴俄罗斯“诉前通知”与巴西“诉前沟通”制度双重经验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国情政情,日渐成为维护公益的主要手段。2020年全国检察机关共立案办理公益诉讼案件15.1万件,93.8%的案件在诉前环节得以解决[2]。诉前程序的司法化改良具有深厚的制度基础及实践需求,检察机关的宪法定位及其作为“法律守护人”的角色担当要求其中立客观、公平公正地行使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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