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的蚕业(上)
2021-01-29蒋猷龙
蚕桑通报 2020年4期
蒋猷龙
满族入关之初,东来诸王及八旗兵丁,强占田地为己有,圈以标志,“旗兵纵马放牧,残损桑田,直到康熙年间,犹在出现”(康熙《海宁县志》卷二)。盖满族处于落后的生产方式下,一旦进入关中先进的社会,自不能适应,而使生产力遭到严重破坏,其后,统治集团对全国人民的统治“期于久远”,乃逐渐采取开辟荒地以及奖励农业的政策,生产发展,蚕桑生产和蚕业科学技术在二百六十多年中也在进步中,当时西方的意、法和东方的日本,蚕业生产科技的某些方面已超过我国,这些先进的生产技术和科学理论传入我国,对我国蚕业科技起到了推动的作用。
第一节 政府对蚕桑生产的政令
顺治元年(1644),题准盛京地方,令照旧织布,仍留养蚕屯十处,十五年(1658),复准桑柘榆柳,令民随地种植,以资财用。
康熙十年(1671);其民间农桑,敕令督抚严饬有司,加以督课,勿误农时,勿废桑麻,三十三年(1694)四月十三日上谕内阁云,“每巡历郊甸,必须视农桑”,三十五年(1696)二月,对二十三幅耕织图亲自写了序文,每幅题了诗,写桑赋和蚕赋的序文颁发全国。四十六年(1707)六月,责成地方官,令五庙田种桑二株,百亩之田种桑四十株。
雍正二年(1724)二月下诏劝农,“舍旁田畔,以及荒山旷野,度量择宜,种植树木,桑柘可以饲蚕”。
乾隆初,编篡《授时通考》颁行政域,书凡八门七十七卷,其中的一门为桑蚕。颁谕劝课农桑;十一年(1746)陕抚陈宏谋奏称豳、岐旧地,西、同、凤、汉、邠、乾等府州,皆可养蚕,令广植桑株,雇人养蚕,已及数十万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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