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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公权治理”到“合作治理”:新时代中国体育法治模式的转向

2021-01-28关博豪

上海体育学院学报 2021年11期
关键词:主体体育

关博豪

(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上海 201620)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简称《体育法》)是我国体育法治的基本法,也是国家对竞技体育以及社会体育等进行治理的基本行为规范。尽管《体育法》涉及社会体育、体育社会团体以及体育教育的社会化等问题,但从总体而言,《体育法》所确立的体育治理模式仍然属于单向式的公权治理模式,即由政府公权系统所主导的治理模式。例如,该法第4 条规定:“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体育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管理体育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授权的机构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体育工作。”非常清晰地将私方当事人排除在体育治理体系之外,这与当下我国强调的协商治理、公私合作治理存在一定程度的不契合。基于此,笔者认为在《体育法》修法时对以公权主导的体育治理模式作适度调整就很有必要,在体育法治中确立合作治理的路径应是明智选择。体育法治中由公权治理到合作治理究竟需要包括哪些内容?目前学界对这一领域鲜有涉猎,笔者认为,其含义、缘由、范畴、构型等都是不能回避的问题。

1 由“公权治理”到“合作治理”的应有之义

如前所述,《体育法》第4 条对体育治理模式进行公权化的处理,即我国的体育治理属于公共治理的范畴,由行政公权主导。该模式在《体育法》的后续条款和内容中也得以延续,如该法第44 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对城市公共体育设施用地定额指标的规定,将城市公共体育设施建设纳入城市建设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合理布局,统一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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