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事强制医疗程序的执行审视与展望
2021-01-28王绍佳金永华
上海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21年6期
王绍佳,金永华
(上海政法学院,上海 201701;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上海 200135)
一、当前突出问题透视
我国刑事强制医疗程序自正式启用至今,其道路并非畅通无阻。虽然理论界与实务界在一些问题上达成了共识,但无论是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都还存在着一些比已经达成共识的问题要重要得多的疑惑或难题尚待解决。
(一)精神病鉴定乱象丛生
我国的法医精神病鉴定意见是我国刑事强制医疗程序的核心证据材料,它既有解决公民是否罹患精神疾病问题的医学诊断功能,又兼具对其刑事责任能力作出评价的法律评价功能。因此,我国的强制医疗程序最显著的特征是对鉴定意见的司法确认。①吴仕春:《强制医疗程序精神病鉴定意见认证障碍分析》,载《河北法学》2013年第9期。精神病司法鉴定本身存在一些固有问题,如鉴定意见的确定性不高、客观性不足等,这受制于此类鉴定的自身属性,改进的空间有限。因此,我们应更多地关注此类鉴定在程序上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两点。
首先,统一的鉴定标准缺位。我国的精神病司法鉴定并没有达成共识,也缺乏明确统一的行业标准,导致不同的鉴定机构之间容易作出截然不同的鉴定结论,不但难以发挥鉴定意见该有的作用,也有损司法鉴定的权威。
其次,我国的精神病司法鉴定机构层级不明确,鉴定意见的效力冲突难以解决。我国的四类鉴定机构分属不同的系统与机构,相互之间缺乏统一的管理及评级标准,各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的效力层级也不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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