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罪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建构
2021-01-28唐平,石淼
上海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21年6期
唐 平,石 淼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上海 200540)
一、重罪案件的范围
国外对于案件的分类有重罪、轻罪或重罪、轻罪、违警罪的划分。但是我国对于重罪与轻罪的划分却无明文规定。理论上对于重罪案件与轻罪案件的界定以两种标准来划分:
(一)形式划分标准
即按照法定最高刑期的长短来界定重罪案件或轻罪案件,比如以三年、五年、十年作为分界线,法定刑期在三年以下(或五年以下、十年以下)的案件属于轻罪案件,而法定刑期在三年以上(或五年以上、十年以上)的案件则属于重罪案件。部分学者认为,在程序法上,“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是决定案件能否适用速裁程序,以及简易程序能否由法官独任审判的关键性因素。基于以上考虑,将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案件界定为量刑方面的重罪。此类仅以刑期长短来界定重罪或轻罪案件的方式导致同一个罪名如盗窃罪(最高刑期可至无期徒刑)因法定刑期不同则可能出现同一罪名的案件因刑期长短不同而分别属于重罪或者轻罪案件。
(二)实质划分标准
是以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来划分,即按照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大小来进行划分。笔者认为按照最高检第二检察厅(重大犯罪检察厅)所管辖罪名来界定重罪案件,将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危害公共安全犯罪(除危险驾驶罪、交通肇事罪以外)、故意杀人、抢劫、邪教类犯罪、毒品类犯罪界定为重罪案件较为合适。主要基于以下三方面原因:……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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