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经济条件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范式
2021-01-28刘欣然
社会科学家 2021年11期
刘欣然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 民商经济法学院,河南 郑州 450046)
关于数字经济,迄今国际上还没有一个通用的准确定义。前瞻产业研究院《2020年中国数字经济发展报告》中,将数字经济定义为以数字化的知识和信息作为关键生产要素,以数字技术为核心驱动力量,以现代信息网络为重要载体,通过数字技术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不断提高经济社会的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水平,加速重构经济发展与治理模式的新型经济形态。随着新型基础设施建设增加以及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创新的发展,实体经济数字化转型加速,产业数字化对消费关系和消费结构的影响会进一步深入。在经济法领域,“数字经济的经济法”已成为新的研究热点[1]。法学界对数字经济给消费关系带来的变化以及对相关法律制度的挑战有所关注,研究对象集中于大数据危害消费者个人信息安全、大数据“杀熟”等现象,从强化个体信息权利、严格经营者信息披露义务、信息收集使用者告知义务的角度提出制度对策。很少有学者从消费者权益保护范式的角度进行研究。文章认为数字经济使经济社会活动产生的变化是巨大而深刻的,不仅需要调整具体制度与之相适应,更需要经济法的理论对其进行回应。
一、数字经济对消费者权益的冲击
在数字经济条件下,生产、交换、分配、消费等各经济环节均以数字技术为标志和驱动力。消费关系呈现出数字化、智能化的新特点,这些特点对消费者权益造成了冲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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