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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幕交易罪中利用内幕信息及其认定

2021-01-28肖志珂

社会科学家 2021年11期
关键词:主体信息

肖志珂

(上海商学院,上海 200235)

根据《证券市场内幕交易行为认定指引(试行)》(以下简称“《内幕交易指引》”)的规定,内幕交易行为的内涵可概括为:内幕人在敏感期内利用相关敏感消息买卖相关证券或者建议他人买卖相关证券,从而使自己获利的行为。近年来,国家监管机构一直在加大对证券市场的监管力度,出台各种管理措施以推进证券交易的有序运行,并努力避免和弱化证券市场中信息的不对称性。《证券法》和《刑法》也持续对内幕交易法律条款进行修改,为证券市场治理提供了更为科学有效的制度规范。从法律效果看,经过一段时间的规范治理和严格管控,证券市场上内幕交易行为的严峻态势有一定程度的缓和。不过,通过刑法教义学的考察,由于对内幕信息问题的理论认识存在不足,导致司法主体在认定内幕交易罪时产生内幕信息的诠释和适用上的问题,比如,内幕信息敏感期的法理解读、内幕信息传递次数的认定,以及内幕信息行政文书的司法价值等。基于此,为了有效治理内幕交易行为,证券市场的刑法介入应该是积极的,不过,刑法在介入限度上应该是慎重的,不能为了治理内幕交易行为,而肆意扩张刑法适用的边界。

一、内幕信息敏感期的教义学解读

对于内幕信息敏感期,法律文件中并没有统一规定。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两高)《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内幕交易解释》”)第5条规定:“内幕信息敏感期”是指内幕信息自形成至公开的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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