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争端解决中的条约解释问题及完善*
2021-01-28凌冰尧
时代法学 2021年2期
关键词:规则
凌冰尧
(华东政法大学,上海 200042)
自1959年德国和巴基斯坦缔结了最早的双边投资条约起,对外国投资的保护逐渐由依托习惯国际法转向“条约化”,随之而来的是投资条约井喷式的增长。据2019年联合国贸易和发展委员会(UNCTAD)发布的国际投资报告统计显示,截止2018年底,国际投资条约的总数量已达到3317个,其中双边投资条约(BIT)占据绝对多数,达到了2932个(1)UNCTAD/WIR/2019,p.102.。如此庞大的投资条约体系之下,投资者与国家之间的争端数量也节节攀升,通过国际投资仲裁的方式来解决投资争端已成为国际上一种普遍的做法。截止2018年底,全球累计公布的投资仲裁案件942起,而2018年一年的案件就有71起,一共有117个国家成为至少1起案件的被诉方。据UNCTAD估计,至2019年底,投资仲裁案件总数将达到1000起。由于一部分投资仲裁完全保密,因此投资争端的总数应当更多(2)UNCTAD/WIR/2019,p.103.。在投资仲裁案件中,大部分案件被提交至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ICSID),据ICSID在2018年的年度报告显示,ICSID在2018年中受理了57件新的投资争端案件,为有史以来最高的一年,可以看出投资争端的数量正不断增长(3)ICSID, Annual Report 2018, p.10.。
条约解释是争端解决的重点。不同于其他国际争端解决双方通常都为国家的情况,国际投资争端的双方通常为投资者与东道国政府,因此投资争端中的条约解释需要平衡投资者利益的保护和东道国主权及公共利益。同时,投资争端中解释条约的工作一般由临时组成的仲裁庭承担,意味着有多少投资争端提交仲裁,就存在多少个仲裁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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