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房屋过户不能时的合同解除权*
——德国法的经验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2021-01-28夏平
时代法学 2021年2期
夏 平
(华东政法大学,上海 200042)
一、 问题的提出
各地政府频繁出台的房地产调控政策导致司法实务中出现了大量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这类买卖合同纠纷多因当事人在约定期限内无法完成过户义务,有时被买受人或有时被出卖人以履行不能为由提出解除请求。因房地产调控政策的变化,近年来司法实务中出现了大量的房屋买卖合同解除纠纷。其解除事由是履行不能,具体而言是房屋在约定期限内无法完成过户义务。过户不能是否必然导致履行不能,在司法实务中似乎并未引起注意。从笔者考察的司法案例来看,不管合同是否履行或履行到何种程度,只要当事人以此请求解除合同,法院几乎均予以支持。有疑义的是,法院就解除合同的法律依据并未达成统一。在相关裁判文书中,有依据《合同法》第110条履行不能支持出卖人解除合同(1)参见(2018)川01民终11514号民事判决。,有依据《合同法》94条第1项不可抗力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为由支持出卖人解除合同。(2)参见(2018)沪01民终163号民事判决。这两个判决文书在法律适用上之所以不同,是因为前者中的限购政策在签订合同前已公布,双方对此知情,所以,法院不便将其认定为不可抗力。排除不可抗力意味着《合同法》第94条第1项不得作为法律适用之依据。若依据《合同法》第110条判案,不可回避的问题,首先就是过户不能是否构成履行不能,其次,过户不能是否构成解除事由。
履行不能是否构成法定解除事由,《合同法》并未予以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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