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台经济中“二选一”行为的适法考量及法律应对*
2021-01-28陈娟丽
时代法学 2021年2期
陈娟丽
(西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陕西 西安 710122)
一、问题的提出
平台经济是对互联网服务平台的统称,《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8号)指出,它是生产力新的组织方式,是经济发展新动能。随着计算机信息技术的不断提升,平台经济可将全球各类资源进行优化配置,激发创新推动产业升级,给平台上的经营者带来巨大商机,给消费者带来多样化的选择和极大便利。平台经济蓬勃发展的同时,问题也层出不穷,平台强制商家“二选一”行为就备受关注,已有不少因平台“二选一”行为引发的案例和事件集中出现。如奇虎360诉腾讯的“3Q大战”(1)奇虎360与腾讯之间持续四年之久的诉讼,简称“3Q大战”,也被称之为“互联网反不正当竞争第一案”。虽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电商平台之间的纠纷,但与电商平台排他性交易的性质是一致的。,格兰仕诉天猫不正当竞争案(2)2019年618大促期间格兰仕拒绝天猫提出的“二选一”要求,被天猫搜索降权,导致格兰仕20万台备货滞销,格兰仕高调要求天猫给说法,最终诉诸法律。,京东起诉天猫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3)本案管辖权已经明确,将进入实质性审判阶段,该案的审判结果将对规制平台经济中排他性交易行为有重要的指导作用。详见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民辖终130号民事裁定书。,美团外卖强迫商家在其与滴滴外卖中“二选一”被无锡市工商局约谈,在线旅游平台同城指责途牛旅游网要求供应商“二选一”,腾讯旗下的超市禁用支付宝等等。……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