袭警罪的刑法教义学分析
2021-01-28段甜甜
山西警察学院学报 2021年2期
□段甜甜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湖北 武汉 430073)
一、引言
2020年12月26日,《刑法修正案(十一)》(以下简称《修十一》)正式颁布,其中第31条规定将《刑法》第277条第5款暴力袭警的从重处罚规定设置为袭警罪的独立罪名。袭警罪的设置标志着我国对人民警察群体利益保护的高度重视,对人民警察所代表的执法权威和法律尊严的坚决维护。《刑法修正案(九)》(以下简称《修九》)颁布以前,我国刑法没有对暴力袭击人民警察的行为作出单独规定,暴力袭击人民警察的行为只能根据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但是考虑到人民警察群体的特殊性以及侵害人民警察利益行为的高发性,《修九》第21条明确规定对暴力袭击人民警察的行为按照妨害公务罪从重处罚,以明文规定的形式表达了国家保护人民警察群体利益的决心。[1]376但是从重处罚的规定无法在罪名宣示、行为警示的意义上有效地打击和预防侵犯人民警察利益的行为,换句话说,《修九》并未能有效发挥保护人民警察利益和打击侵害人民警察利益行为的设立初衷,侵犯人民警察利益的行为仍然时常发生。在此背景下,全国人大常委会响应人民群众的呼声、采纳人大代表的意见,在《修十一(草案)》中规定了袭警罪,并最终获得通过。
《修十一》在《修九》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对暴力袭警行为的惩处,具体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细化暴力袭警行为的行为方式,由原来的仅规定基本犯的构成要件调整为区别规定基本犯和加重犯的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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