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防控背景下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及边界
2021-01-28方亚亚
山西警察学院学报 2021年2期
□方亚亚
(武汉大学,湖北 武汉 430000)
一、问题的提出
2020年初,在确定新冠病毒具有人传人的特性后,对涉疫人群(主要包括确诊患者、疑似患者、密切接触者)的锁定及隔离成为防控疫情的关键举措。大数据信息在疫情检测、患者追踪、社区管理等各个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为顺利抗击疫情助力颇多。“利用大数据平台建立公共卫生风险信息管理和沟通系统,加大对传染病传播风险信息的识别和隐患排查,实现社会公共安全防控信息的共享,其作用和效果非常明显。”[1]
但与此同时,公民个人信息面临的风险也在不断增加。疫情初期,外地返乡人员的个人信息遭到泄露,并在各大社交平台上被广泛传播,一时间民众“谈鄂色变”,对来自疫情严重地区的人员区别对待甚至歧视,使得个人及家人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和侵害。同时,疫情期间个人信息的收集主体也在不断扩大。各大手机应用平台大量收集用户信息并对其进行数据分析和技术处理,小区、商场等公众场所强制收集公民个人信息,否则不予入内。这些措施在确定、追踪及排查涉疫人群轨迹方面确实作出了突出贡献,但其中也不乏假借抗疫之名,非法收集和利用个人信息的乱象。在这次疫情防控中,个人信息传播范围广、速度快,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现象集中爆发,对公民合法权益产生威胁,同时信息的不当传播容易造成社会公众恐慌,反而不利于疫情防控工作的开展。
因此,疫情防控的特殊时期,如何处理信息安全与信息利用之间的冲突,成为保护涉疫情个人信息亟需解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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