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社会背景下犯罪化立法的正当性、规则及限制
2021-01-28□贾佳
山西警察学院学报 2021年2期
□贾 佳
(河南警察学院,河南 郑州 450046)
当今社会正处在急剧变革的调整期,人类面临着各种非传统安全的威胁,给国家治理带来了新的挑战,刑法作为社会治理中非常重要的工具,其功能和作用日益被强调。从近几年刑法的立法实践可以看出,犯罪化倾向非常明显,这虽然契合风险社会治理的需要和公众安全的期待,但也潜藏风险。因此,需要对犯罪化立法的正当性、规则及合理限制进行探讨,实现以“良法”促“善治”的目的。
一、风险社会犯罪化立法的正当性
(一)犯罪化是风险社会中自由和秩序价值冲突选择的结果
关于法律的价值,不同学者有不同的主张。有学者认为是:秩序、公平、个人自由,[1]也有学者认为是:自由、平等和安全[2]296。笔者认为,秩序和安全只是表述不同,所反映的本质是相同的,都体现了对人类共同生活秩序的追求。因此,秩序(安全)和自由也是刑法所追求的价值。
秩序和自由是一对既矛盾又统一的概念。其矛盾性表现在,秩序和自由如天平之两端,向一端倾斜,必将限制另一端。一方面,对于秩序的追求必然会导致对自由的限制,秩序的实现需要公民让渡出一部分自由;另一方面,过度的追求自由有可能会破坏秩序,公民的自由范围越大,秩序的存在空间越小。其统一性表现在,两者又相互依存。没有秩序的自由不是真正的自由,自由只有在秩序的框架内才能充分实现,同时,只有秩序没有自由的社会也是无法相象的,必然是僵化的、固步自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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