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侦查措施的范畴匡正与路径展望
2021-01-28□钟滔
山西警察学院学报 2021年2期
关键词:措施
□钟 滔
(西南政法大学,重庆 401120)
侦查是指研究犯罪和抓捕罪犯的各种方法的总和。[1]侦查活动模态与犯罪行为样式息息相关,二者的发展脉络与社会机体紧密联系,科技的快速更迭与代际演变造就了刑侦技术与犯罪手段的嬗变,监控类技术侦查措施(1)2012年刑诉法新增的“技术侦查措施”一节涵括了隐匿身份侦查与控制下交付两种秘密侦查措施,关于技术侦查与秘密侦查的关系,学界难寻共识,这也并非本文的关切要点。从立法本意出发,技术侦查与秘密侦查并非同一概念,在同一节规定属于“搭便车”的立法模式,因此,本文使用的技术侦查概念仅指涉狭义上的监控类技术侦查措施。参见黄太云.刑事诉讼法修改释义[J].人民检察,2012(8):36-39.渐化为司法实践中常用的侦查取证手段,其在界定侦查方向、收集固定证据、抓捕特定嫌犯、追查赃物流向等方面相较传统刑侦手段具有无可比拟的优越性,也有助于“由供到证”这一传统侦查进路的现代转型;然而,“每一社会均须有保护本身不受犯罪分子危害的手段……但是这种权力也可能被滥用。而假如它被人滥用,那么任何暴政都要甘拜下风”,[2]技术侦查对公民隐私的显性干预与警察国家对社会实施全方位管控与威权统治的野心高度契合,监控类技术侦查措施对公民隐私与社会互信关系的潜在威胁决定了其一旦被滥用,就会在社群交际中引发“寒蝉效应”(Chilling effect)。“只要愿意,政府就可以在任何地方一字不漏地听到一个针头掉地所发出的声音……计算机时代的人们认为一切都是可以记录的,或至少是已经屈从于这种无奈的事实局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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