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疫情防控中公权力对个人信息的规范使用
2021-01-28加博廖斌
四川民族学院学报 2021年3期
加 博 廖 斌
(①太原科技大学,山西 太原 030024;②广西民族大学,广西 南宁 530006)
习近平总书记2020年2月5日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上讲话强调:“实践告诉我们,疫情防控越是到最吃劲的时候,越要坚持依法防控,在法治轨道上统筹推进各项防控工作,全面提高依法防控、依法治理能力,保障疫情防控工作顺利开展,维护社会大局稳定”[1]。当前,在我国对新冠疫情转向常态化防控工作的大背景下,在总结前期抗击新冠肺炎疫情取得决定性胜利经验的同时,我们也要思考防疫实践中需要进一步改进的地方,使得我们基层常态化防控始终在法治轨道上运行。在此我们拟通过在疫情防控中公权力使用公民个人信息出现的问题提出一些思考和建议。
一、 个人信息与公权力的范畴
(一)个人信息的概念
个人信息是指可以识别特定个体的数据符号。自然人不仅可以通过物质实体予以展现,而且还可以通过信息得以表征,个人信息是特定自然人的另外一种呈现方式[2]。通过个人信息,可以识别出特定自然人的人格画像,随着个人信息的不断增多,识别出的人格画像也愈加清晰、具体,当个人信息积聚到一定量级之后,便会得到一个与实际人格接近的数据人格。因此,个人信息与特定主体密切相关,是其个性特征的记录,其具有特定个人的可辨识性。
个人信息的可辨识性使其具有三种重要价值。首先,个人信息具有人格利益价值。个人信息是特定自然人的信息记录,可以表征该自然人身体、心理、信仰、身份、家庭等各方面的实际情况,与该自然人的精神性人格利益密切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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