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族地区的生态法治建设
2021-01-28方桂荣姚润智
四川民族学院学报 2021年3期
方桂荣 姚润智
(浙江师范大学,浙江 金华 610500)
一、问题的提出
2017年7月20日,甘肃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因生态环境问题被中央通报。近年,民族地区的生态环境问题引起了全社会的极大关注。何雄浪等学者提出,由于对传统经济增长方式的路径依赖[1],又迫于经济发展和政绩考核的压力,民族地区在急于脱贫的工业化进程中往往伴生着生态环境破坏的恶果[2]。王硕进一步分析道,在环保技术已相对发达的今天,工业化并不是民族地区必然遭受严重污染的主因,其根源在于保障措施不到位[3]。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甘肃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问题,归根结底是立法上“放水”和执法上“放弃”的结果[4]。为此,陈群峰等学者呼吁民族地区生态文明建设亟须加强法治保障[5]。宋才发等学者提出,通过地方的科学立法以切实保证国家环境法律规范在民族地区的有效实施,提高生态环境执法力度,强化生态环境司法保障,等等。[6]党的十八大将生态文明建设纳入五位一体的总体布局,并配套最严格、最严密的法治体系为之保驾护航。在此国家战略背景下,民族地区大力推进生态文明法治建设具有重大意义。本文借助全国和民族地区在2014-2018年披露的相关法治数据,对民族地区生态文明法治建设进行实证分析,在客观展示其建设成效的同时挖掘尚存的问题,为民族地区推进生态文明法治建设实践提供理论支持。
二、民族地区生态文明法治建设的重大意义
在长期的工作实践中,习近平总书记形成了特色鲜明的法治思想,为我国生态文明法治建设的整体布局贡献了智慧。……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