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制企业遗漏税款面临的困境及追缴方略
——从一则税务稽查案例引发的深层次思考
2021-01-28侯宇南昌理工学院财经学院
消费导刊 2020年49期
关键词:企业
侯宇 南昌理工学院 财经学院
企业改制即改革企业体制,包括企业公司制改造、股份制合作制改造、分立、债权转股权、国有小型企业出售、兼并等形式,都会引起出资人及股权、原企业法人资格变更、消灭及其财产变化,进而影响原企业债权人(包括国家税收债权)利益。遗漏税款是企业改制时尚未确定或尚未发生的税款,实质是一种遗漏债务、或有债务。《税收征管法》第48条仅明确了企业合并、分立时遗留税款的责任主体,而对其它改制方式遗留税款如何追缴尚不明确。对此,需要深入研究探讨。
一、案例介绍
X市中药材有限责任公司,原系X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所属国有企业,2018年9月28日经X市人民政府批准改制。资产评估基准日为2017年10月31日,改制形式是100%股权拍卖转让,产权交易合同2018年12月6日订立,产权交易凭证2019年3月28日下发。受让人为自然人甲,后由甲、乙、丙共同出资。2019年3月18日变更工商登记,名称变更为“XX省ZF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注册资本、公司类型、股东亦作变更。2019年3月31日变更税务登记。
X市税务局稽查局于2019年5月19日~27日对XX省ZF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实施稽查。发现其于2017年8月至2018年2月取得已证实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82份,金额10,157,508.94元。其中,已认证申报抵扣250份,金额7,433,530.98元,税额966,359.12元。稽查审理认为“应当依法向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追缴已抵扣增值税额966,359.12元”。在案件执行阶段,该“XX省ZF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其观点是“新成立的企业不应承担原企业的遗留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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