拓展预算审查监督的制度空间
2021-01-27刘永标
人大研究 2021年1期
关键词:监督
刘永标
目前,地方各级人大审查批准预算,主要依据是预算法的相关规定,即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县级为人大常委会)对本级预算草案初步方案进行初步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1];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本级总预算草案及本级总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批准本级预算和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2],也就是先初步审查,再大会审批,通常称之为预算二审制。在实际操作中,很多地方为了使预算审查批准更加科学有效,积极探索在初审前加上一个预审环节,形成预算审查批准三审制。如杭州市人大常委会就推出了预算草案三审制[3]等。2015年实施的预算法,明确了“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审查预算草案前,应当采用多种形式,组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听取选民和社会各界的意见”[4],这也为我们探索预审实践提供了制度空间。
一、温岭参与式预算审查监督的三审制元素
浙江省温岭市人大早在2005年就探索在预算审查批准的过程中引入预算民主恳谈,积极发挥代表的主体作用,扩大公民有序参与政府预算的协调和讨论。通过十多年的探索,沿着“由点到面、由下而上、由表及里、由柔变刚”的路线循序渐进,逐步形成了“预算全口径、参与全方位、监督全过程”的预算审查监督体系——参与式预算。就预算审查批准的具体方式来看,有预算民主恳谈、代表联络站征询恳谈、常委会初审表决、大会表决部门预算、大会表决预算修正议案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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