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走向以人大制度为中心的合宪性审查制度

2021-01-27王理万

人大研究 2021年1期
关键词:监督法律

改革开放以来,基于对“文化大革命”深刻教训的反思,中央决策层形成了“一定要确立宪法和法律的最高权威”[1]的基本政治共识。彭真在关于1982年宪法修改草案的报告结尾,也明确提出:“宪法修改草案经过这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和正式通过以后,就要作为具有最大权威性和最高法律效力的国家根本大法,付诸实施了。它将成为我国新的历史时期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我们相信,新的宪法必定能够得到严格遵守和贯彻执行。”[2]回顾自1982年宪法起草迄今的修宪和行宪历程,探索建构科学有效、系统完备的宪法监督制度,成为中国宪法理论和实践的核心命题。由此在1982年宪法起草过程中就设立专门宪法监督机构展开了深入探讨,在宪法实施过程中吸纳和扬弃了“宪法司法化模式”,并最终初步形成了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中心的合宪性审查制度。本文即以上述三种宪法监督模式的发展和取舍为线索,探讨新时代中国合宪性审查的来路和前景。

一、专门宪法监督机构模式

(一)1982年宪法起草时的相关讨论

在1982年宪法起草过程中,曾经慎重讨论过设立专门宪法监督机构的问题。彭真对此指出:“有人提出搞宪法委员会,也有提设宪法法院的。这个问题要作为一个重要问题考虑和提出。”[3]根据现有资料,就设立专门宪法监督机构,宪法修改委员会及其秘书处曾经设想过四种方案。 “第一个方案是,宪法委员会的地位与全国人大常委会相当,仅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专门负责审理违宪问题。……

登录APP查看全文

猜你喜欢

监督法律
法律推理与法律一体化
法律解释与自然法
突出“四个注重” 预算监督显实效
法律适用中的逻辑思维
监督见成效 旧貌换新颜
夯实监督之基
让人死亡的法律
“互助献血”质疑声背后的法律困惑
绩效监督:从“管住”到“管好”
让法律做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