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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宪法权威的文本实现途径:一个实证考察

2021-01-27刘光华孙盈

人大研究 2021年1期
关键词:法律文本

刘光华 孙盈

宪法权威的实现途径多元一体。它既可以是宪法作为一国法律体系特别是法治体系根本法的理念的灌输,如“国家宪法日”的确立和各种形式的宪法宣传;也可以是宪法制度从静态到动态的健全与完善,如西方的违宪司法审查与东方的合宪性审查制度等。当然,通过文本尤其是宪法之外的或者宪法所衍生的低位阶法律文本来体现、保障宪法的权威地位,在现代法治体系中,不仅是不可或缺的,而且还构成了上述两个重要实现途径的前提与基础。如果宪法权威性不能在法律文本中得以体现和保障,宪法的宣传教育就会失之无据,宪法及其权威性很可能会成为百变的“斯芬克斯”;进而,宪法权威就会被司法、立法乃至专门委员会违宪审查制度中的自由裁量所扭曲与剪裁。为此,我们认为,应该重视通过法律文本对宪法权威实现途径的研究。

宪法权威的文本构建,既包括宪法作为权威文本的完备性问题[1],也包括宪法文本面对所有下位法的权威性问题。而其中,宪法作为“立法依据”的文本存在,就成为宪法权威在整个宪法统帅下的低位阶法律体系中的重要载体。成为宪法权威性在法律文本体系中的具体表现,它可以在保障宪法权威性在整个法律文本体系中得到贯彻的同时,倒逼宪法作为最高效力文本的完备性。而达致宪法权威的理想型文本实现途径的前提是,对宪法权威的文本实现途径进行实证分析、科学描述与精准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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