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咨询
2021-01-27
四川劳动保障 2021年2期
关键词:建筑
用人单位按照职工意愿未为其参加工伤保险应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案情回顾
李某系某建筑土木工程公司职工,2007 年11 月入职并与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入职前,李某要求公司将为其缴纳的工伤保险费用直接以工资形式发给他。公司按李某要求将每月应为其缴纳的工伤保险费直接发给李某,没有为其参加工伤保险,并在双方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中注明:如李某发生工伤事故,责任完全由本人承担。2019 年3 月,李某在工作中不慎发生事故受到伤害。伤愈后,李某于2019 年9 月向公司所在的市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经调查核实,市人社局依法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某建筑土木工程公司不服该《认定工伤决定书》,向省人社厅申请行政复议。省人社厅依法维持了市人社局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某建筑土木工程公司仍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上诉,一、二审法院经审理后,均判决支持人社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某建筑土木工程公司由于没有履行为李某参加工伤保险的法定责任,应当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某建筑土木工程公司与李某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约定将工伤保险费直接发给李某,且已按月履行了发放义务,是否可以不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案例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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