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合并与企业所得税政策完善
2021-01-27杭州胡开艳庄碧伟
现代企业 2020年2期
□ 杭州 胡开艳 庄碧伟
(作者单位:浙江同济科技职业学院工程与经济管理系 浙江大学计划财务处)
在我国,伴随着合并交易市场的发展,也衍生出了诸多与之相关的税收法律法规,绝大部分都涉及企业所得税的处理,最初政策缺乏系统性、规范性,直至财税[2009]59号文《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和《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4号公告)出台(以下简称“59号文”和“4号公告”),我国企业合并的企业所得税制开始同国际并行,也基本确立了鼓励真实合并,防止避税型合并的价值取向。就目前的相关税制而言,不足之处依然明显存在,导致合并业务发生时,合并交易各方均潜藏着一定的涉税风险。
一、我国现行企业合并企业所得税制的核心
当前企业合并企业所得税制整体依附于并购重组业务的企业所得税制,在2008年新企业所得税法执行的大背景之下,以59号文和4号公告为核心内容,基本确立了企业合并交易相关的企业所得税税务处理。
1.特殊企业合并交易税务处理的相关规定。(1)被合并方的税务处理简析。被合并企业直接解散注销也无需就清算所得计算交税。(2)被合并方股东的税务处理简析。如果合并交易中实现了百分百的股权支付,那么被合并方原股东当即成为合并方的现股东,其在交易行为结束后不需要确认股权交易损益,同时新取得的股权的计税基础与原持有的股权一致。但如果被合并方股东在上述条件的框定之下获取了部分非股权形式的现金或其他资产,则该部分资产应确认损益并且交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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