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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的规范构造
——以《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为切入点

2021-01-26高一飞

关键词:环境

□高一飞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以下简称“民法典侵权责任编”)明确规定了生态环境损害所需承担的责任,标志着“生态环境损害”成为一种正式的法律概念表述。 在此之前,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了“落实生态补偿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其中“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确立于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2017 年8 月通过、2017 年12月印发,以下简称《改革方案》)。 最高人民法院也于2019 年6 月出台《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若干规定》),尝试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诉讼构成要件。 上述一系列政策、法律意在创制一种不同于既往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由此也带来“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这一全新的责任形式①实际上,采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这一概念,往往会造成误解,其所表达的确切含义也未必是一种损害赔偿,所以在笔者看来,称谓本身就有可商榷之处,但秉持规范主义研究路径,本文暂不讨论这一名称的合理性。 而相对于新兴的“生态环境损害”,本文将传统的因环境侵权(损害)产生的赔偿,称之为“环境侵权损害”。。 在《民法典》颁布实施之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价值目标、法律性质等基础原理日渐明晰,而在诸多技术性制度和操作性事项付之阙如的背景下,研析生态环境损害责任亦具有承上启下的作用,即有助于填补相应的理论空白,建构起相互协调的侵权责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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