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环境行政决策的调适模式及其法律控制
2021-12-07吴凯杰
华中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1年1期
□吴凯杰
一、问题的提出
如何有效地在行政决策中纳入对环境风险的考量是现代环境法的重要目标,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则是实现这一目标的重要制度设计,但现行环境影响评价(简称“环评”)制度的有效性正在不断接受实践的拷问。 在广受关注的“绿孔雀案”中,原告自然之友认为戛洒江一级水电站建设项目(下称“水电站项目”)的环评报告未能充分考虑对淹没区等受影响地区的环境影响,包括绿孔雀、陈氏苏铁等国家重点保护动植物以及热带雨林等,要求被告立即停止水电站建设等相关行为。 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停止基于现有环评下的水电站项目,待被告按照生态环境部门要求完成环境影响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并报生态环境部备案后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视具体情况依法作出决定①自然之友与中国水电顾问集团新平开发有限公司一审民事判决书,(2017)云01 民初2299 号。。 双方上诉后,二审法院维持原判②自然之友与中国水电顾问集团新平开发有限公司二审民事判决书,(2020)云民终824 号。。
水电站项目环评报告本身的可靠性固然值得质疑,但本案还揭示了环评制度在依据新信息及时调整旧决策上的不足。 在2014 年环评文件获批后,出现了一些在环评编制、审批时可能未能预见的新事实:2015 年发现并命名新的国家重点保护植物陈氏苏铁,2017 年后部分受影响区域拟被划入生态保护红线,近年来人们对绿孔雀的活动范围、生活习性的认识不断加深等[1]。……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