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视阈下动产质权的死亡与再生
2021-01-25刘平
商业研究 2021年6期
内容提要:动产质权自近代以来在融资担保实践中逐渐走向衰微,而由静态质押向动态质押的蜕变则是其再生与勃兴的不二法门。为有效控制融资风险,动态质押的设立应采“物的交付”与“仓单背书交付”的双重交付原则,降解仓单与存货分离的危险,以弥补单纯物的占有的公示性不足。为平衡各方当事人利益,应课以质权人对担保物的实质审查义务;对监管人实行资质管制,明确监管人审查义务的范围。因可归责于监管人的事由致使质权难以实现时,应对监管人施加过错推定责任,以强化监管人尽职履责的使命感,也减轻债权人的举证负担。
关键词:动产质权;占有质;动态质押;双重交付;监管人
中图分类号:DF521;D92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148X(2021)06-0134-09
作者简介:刘平(1990-),男,湖北巴东人,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助理研究员,法学博士后,研究方向:物权法。
基金项目: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一般课题“企业存货动态质押担保融资研究”,项目编号:19SFB2042。
中国民法语境下,动产质权是担保物权制度体系的重要支脉,与抵押权、权利质权鼎足而立,共同勾勒意定担保物权的结构图谱。考察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以及2020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担保物权的章节体系编排和条文数量多寡,其中动产质权规则的变化微乎其微,尽管在数量上从12条增至15条,但主要内容一成不变,这在当今财富动产化和动产担保国际化的大趋势下,可谓担保制度变革中最具保守色彩的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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