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视域下偷换二维码收取钱款的犯罪厘定
2021-01-25王风瑞
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科版 2021年1期
王风瑞
摘 要:二维码支付的大行其道,使得偷换商家二维码而收取商家钱款的犯罪行为逐渐出现。在新型支付方式的影响下,由于财产转移的方式不同于传统方式,对于该犯罪行为也出现了盗窃罪、诈骗罪,甚至是侵占罪的不同认识。但是,在当前的犯罪解释之下,盗窃罪无法解释商家成为犯罪的被害人但是在犯罪过程中并未占有钱款的问题,诈骗罪无法解释顾客并没有将钱款处分与行为人的意思的问题。二维码作为一种支付方式,其改变的是货币交付的过程,因此对于偷换二维码的犯罪定性也只有在准确把握交付过程的基础上才能实现。通过对货币交付过程的各方關系、财产转移的时间等进行解构,将犯罪行为准确地嵌入到交付过程之中,行为人是在顾客完成支付行为之后、在商家对财产产生社会观念上占有的前提下以秘密方式实现了财产占有的转移,故应构成盗窃罪。
关键词:二维码;盗窃罪;诈骗罪;交付
一、问题的提出
信息时代的到来,使得电子支付取代货币支付,成为主流的支付方式。在财产的储存、支付方式更新的过程中,财产性犯罪的手段也在不断地更新。二维码在成为支付手段之下,也逐渐变成犯罪嫌疑人犯罪的手段,通过偷换商家二维码来收取商家钱款的犯罪在实践中亦有发生。2017年11月至12月期间,倪某将事先准备的微信二维码偷贴于商家用于收款的微信二维码上,从而获取顾客通过微信扫描支付给商家的钱款,共计985元,被上海金山区人民法院判处盗窃罪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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