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现实困境及其出路
2021-01-25黄雪
江西理工大学学报 2020年6期
关键词:环境
黄雪
(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重庆 401120)
自2012年《民事诉讼法》首次规定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到2014年《环境保护法》进一步细化,再到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司法解释”)的出台,短短3年时间,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经历了从无到有,再到不断完善的跨越式发展[1]。根据“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司法解释”第1条的规定,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可分为针对“已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侵害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以及针对“具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重大风险”的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就目前而言,我国绝大多数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均指向侵害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少之又少。缘何同生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司法解释”第1条的两类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会出现迥异的司法景象?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侵害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相比有何特殊性?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怎样的困境,以及如何破解?
一、我国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实践样态
与侵害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相比,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在实践中呈现出受案率偏低的基本特征。截止到2019年底,全国共受理了3起具有典型意义的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①梳理3起案件分别为: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绿发会”)诉雅砻江流域水电开发有限公司案、北京市朝阳区自然之友环境研究所(以下简称“自然之友”)诉云南华润电力(西双版纳)有限公司案,以及自然之友诉中国水电顾问集团新平开发有限公司、中国电建集团昆明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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