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油气资源开发的水土保持生态补偿制度
2021-01-23王甲山李绍萍黄馨莹
西南石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1年1期
刘 洋,王甲山,李绍萍,黄馨莹
东北石油大学经济管理学院,黑龙江 大庆 163318
引言
油气资源开发过程扰动资源开采地区原始地质地貌和水文情况,导致水土保持生态服务功能下降,成为影响油气产区生态环境的主要因素之一。2014 年5 月,财政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台的《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废止了各省区关于水土流失补偿的多种称谓和补偿规定,形成了全国范围统一适用的水土保持补偿费制度。考虑到油气资源开发方式对水土环境影响的特点,统一后的水土保持补偿费对石油、天然气开发采取不同于其他矿产资源的特别征收标准,标志着油气资源开发水土保持生态补偿制度初现雏形。根据生命周期理论,制度运行一般经历设计、论证、实施、改进和退出等生命阶段,此时是发现制度存在问题并进行优化改进的关键时期。在油气资源开发水土保持生态补偿制度中,法律体系的完善、补偿主体的厘清、补偿客体的界定、补偿标准的重新确认、补偿途径的拓宽是制度优化需要解决的核心问题。
当前,我国学者关于矿产资源开发水土保持生态补偿制度的研究主要侧重于制度的构成要素,包括补偿主体、补偿客体、补偿标准、补偿途径等。
关于补偿主体,徐智认为水土保持补偿主体主要由政府、破坏者、受益者三类主体构成[1]。
关于补偿客体,观点有二:(1)环境效益或经济效益受损的区域应接受补偿。张倩基于演化博弈视角分析了矿产资源开发的水土流失影响,提出应对受损矿区进行大范围补偿[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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