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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视角下我国刑事诉讼管辖权异议制度的构建

2021-11-29倪晋,陈旭

关键词:制度

倪 晋,陈 旭

1.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政府,安徽 铜陵 244000;2.铜陵市公安局,安徽 铜陵 244000

引言

刑事诉讼中专门机关的分工与参与的规则是由刑事诉讼中的管辖制度所规制的,而刑事诉讼管辖权异议制度则是配套于刑事诉讼管辖制度的为当事人实施司法救济的附属制度。刑事诉讼管辖权异议制度的意义在于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被害人的诉讼权利,科学配置司法资源,确保刑事诉讼活动正常和高效开展。在实体和程序上实现刑事诉讼的公平公正是刑事司法制度的基本理念[1]。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章整个章节都围绕管辖制度论述,通篇规定的是刑事诉讼如何管辖,如何变更管辖、移送管辖、指定管辖,法律条文侧重于从专门机关的角度来审视和规定刑事诉讼的管辖问题,职权主义浓厚。然而,在《刑事诉讼法》以及有关司法解释中,尚无针对当事人怎样提出管辖权异议以及异议成立后诉讼活动的走向等问题的具体规定。当前,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都建立了刑事诉讼管辖权异议制度,而且我国《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亦明确和系统地规定了管辖权异议制度。因此,我国刑事诉讼法律在管辖权异议制度的立法方面存在明显的缺失与不协调,同时也与国际立法趋势不相吻合。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从2009 年颇受争议的重庆李庄案,再到2018 年引人关注的吉林辽源王成忠案,正是由于立法上有关管辖权异议的缺失,导致了司法实践中的乱象,造成了当事人诉讼权利无法充分行使和得到应有的保障,也让司法机关的公信力在民众的质疑声中受到了一定程度的削弱[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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