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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囤积并高价销售实体限定商品”行为的法律回应研究

2021-01-21史云舟

山西能源学院学报 2021年6期
关键词:销售

史云舟

【摘 要】 互联网经济市场的快速崛起与价值提高,使得“囤积并高价销售实体限定商品”黑色产业形成并迅速蔓延。文章在明确“实体限定商品”作为研究对象的基础上,剖析“囤积并高价销售实体限定商品”行为的概念与基本属性;论证“囤积并高价销售实体限定商品”行为的刑事违法性质;解析现行法律、法规体系下对于“囤积并高价销售实体限定商品”行为治理所面临之困境;最终提出“囤积并高价销售实体限定商品”行为的法律回应路径选择。

【关键词】 “囤积并高价销售实体限定商品”行为;市场准入秩序;法律介入;囤积并高价销售实体限定商品罪

【中图分类号】 D914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2096-4102(2021)06-0066-03

随着“数字社会”时代的来临,传统交易市场正凭借电子商务模式的助力不断突破地域与时间的限制,完成其“主体全民化、市场全球化”的转型升级。同时,在数字经济的加持下,新兴交易市场也纷纷涌现。然而,市场经济发展在获得新动能的同时,也面临着荆棘与挑战。当下,“囤积并高价销售实体限定商品”行为正以其对市场准入秩序的极强破坏性威胁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平稳、健康发展。

一、问题的提出

(一)“实体限定商品”

“实体限定商品”是指具有限定性质的实体商品,其限定性质表现为:数量限定、期间限定以及地域限定。实体商品是指该种商品必须是可运输的有体商品。

至于限定性质,其不仅为“实体限定商品”的根本属性,也是“囤积并高价销售实体限定商品”行为存在的逻辑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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