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协议法律问题及毕业生违约责任研究
2021-01-21边涛
山西能源学院学报 2021年6期
边涛
【摘 要】 大学生毕业前一般会与用人单位和就读高校签订就业协议,但很多人误以为只要签订了就业协议就意味着在毕业生和用人单位之间建立了劳动关系。文章在厘清二者区别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需由大学毕业生承担违约责任的若干情形,并提出确定违约金数额的原则标准,确保毕业生与用人单位之间权利义务分配公平正义。
【关键词】 就业协议;劳动合同;违约责任;违约金
【中图分类号】 D922.5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2096-4102(2021)06-0033-03
就業协议,是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实施就业管理、检测、统计的重要手段,是评价毕业生所在高校就业率、就业质量等指标的重要指标,是毕业生获得国家就业创业支持的重要依据,多年来在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保证用人单位人才引进、客观反映我国大学人才培养质量以及制定实施一系列鼓励大学生就业创业政策举措等方面均发挥了重要作用。签订就业协议,对协议中三方当事人的功能不尽相同:对高校而言,它为教育行政部门实施行政管理提供了必要依据;对毕业生和用人单位而言,它为日后双方建立劳动关系提供了依据,明确了双方的先合同义务。
用人单位为了确保与之签订了就业协议的毕业生能够如约与本单位建立劳动关系,顺利引进需要的人才为之效力,往往会在就业协议中设定违约金条款,以此保证就业协议得以顺利履行、降低招聘成本、维护期待利益。但在实践中,不少用人单位会在就业协议中约定,若毕业生实施了不按时报到、不与本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等违约行为,须向用人单位交付少则成千、多则上万元的违约金,否则不予解除和退还就业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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